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检测/校准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第三方实验室近万家。现实的情况是的实验室总体来讲实力不强,根本无法与UL、TüV、SGS、DNV等国际知名机构相比,更严重的是,有部分实验室违背作为第三方实验室的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人为操纵检测结果,造成同一种物品在不同检测机构得出的检测结果大相径庭,公力减弱。
同时,各地的实验室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那些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低、设备陈旧、场地有限、业务稀少、运行不规范等)的实验室将渐渐丧失业务,从而自动退出检测市场,而那些基础条件好、规范执业的实验室则获得了发展良机,将继续做大做强,从而促进整个检测市场的发展。
实验室作为专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很大的社会责任,它的检测结论很多时候直接影响到很多刑事责任的认定结果和民事责任的判决。因此,通过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使实验室的工作更公正,更独立,更科学,减少争议,对于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计量认证与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是资质认定两种形式中的一种,除了计量认证之外资质认定还包括审查认可这种认定形式。
计量认证是指 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这种考核称为 “ 计量认证 ” ,于是 “ 计量认证 ” 的名称延用至今。但自2006年《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以来,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所依据的准则均更新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用资质认定这种叫法代替了以前大家熟悉的计量认证这种称呼。
审查认可是指 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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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资质认定规范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3-2017)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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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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